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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武璞抢劫罪,武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06号罪犯武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和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武璞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一中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6月,本院作出(2002)一中刑执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1999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2005年7月,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2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1999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2008年3月,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1999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2010年2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1999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璞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02月0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0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5月3日,获2012年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