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与福建省邵武市铁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梅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福建省邵武市铁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梅金,陈亚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明州西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0-0。法定代表人沈际存。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铁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192936-0。法定代表人陈亚轩。被执行人兰梅金,女,1978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亚轩,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铁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梅金、陈亚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铁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梅金、陈亚轩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0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