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海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海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28号罪犯孙海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4日作出了(2000)二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同案犯上诉,2001年4月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11月,本院作出了(2005)一中刑执字第3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200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08)一中刑执字第2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2010年2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海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鹰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3月27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海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海鹰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