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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双永与丁永、郭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永,丁永,郭红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丁双永,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丁永,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郭红勤,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永诉被告丁永、郭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永、郭红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双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双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双永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童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