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8-20
案件名称
赵立伟与吴延峰、姜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立伟;吴延峰;姜迎迎;王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赵立伟,男,汉族,1975年4月1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吴延峰,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姜迎迎,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生,住址同上,系吴延峰之妻。被告王宗生,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