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贾桂芹诉被告李文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芹,李文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贾桂芹,女,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3组。委托代理人:黄明成,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浩,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榛楷泡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芹诉被告李文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桂芹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芹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贾桂芹承担。审 判 员 朱 亮代理审判员 于 玥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