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庄维航、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庄维航,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王荣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60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信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被告:庄维航,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被告:王荣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维航、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王荣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共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万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