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壕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铁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