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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君元药业有限公司与惠州惠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君元药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康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广东君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汪科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炬兴、李京,均系。被告惠州惠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丰铄。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君元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惠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广东君元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