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唐涛、冷合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涛,冷合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1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涛,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方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拘传到案,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冷合亮,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方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拘传到案,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涛、冷合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唐涛经电话联系,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与金二路叉口一酸菜鱼店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另案处理)1小包冰毒(净重0.6436克)。同月2日,被告人唐涛与被告人冷合亮预谋,由被告人唐涛提供毒品,由被告人冷合亮帮助贩卖,从中获取一定报酬。同月3日上午,被告人冷合亮经电话联系,至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村一公共厕所内,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波”1小包冰毒。同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唐涛经电话联系,伙同被告人冷合亮,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唐人宾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1小包冰毒(净重0.4834克),被民警当场查获,另从被告人冷合亮处查获1小包冰毒(净重0.4123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涛、冷合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唐涛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冷合亮是从犯。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唐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冷合亮没有帮助其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事实,冷合亮交给其的300余元是还给其的欠款。被告人冷合亮在第一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帮助唐涛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事实,其交给唐涛的300余元系其还唐涛的欠款;在第二次庭审中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晚,被告人唐涛经电话联系,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与金二路叉口一酸菜鱼店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另案处理)冰毒1小包(净重0.6436克)。同年3月2日,被告人唐涛与被告人冷合亮预谋,由被告人唐涛提供毒品,被告人冷合亮帮助贩卖,从中获取一定报酬。同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唐涛经电话联系,伙同被告人冷合亮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唐人宾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冰毒1小包(净重0.4834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另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冷合亮处查获冰毒1小包(净重0.4123克)。经鉴定,从上述被查扣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9日19时左右,其通过朋友佳宜,电话联系了号码为188××××0474的贩毒男子(指被告人唐涛),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与金二路叉口一酸菜鱼店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贩毒男子处购得冰毒1包;同年3月5日下午,其通过手机联系那贩毒男子购买500元的冰毒。后其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唐人宾馆等着的时候,看到一大眼男子(指被告人冷合亮)先进入唐人宾馆的大堂,后又出来进入旁边的超市,最后在贩毒男子和女友一起坐车到了后,才从超市出来,三人在门口讲了一会儿。后其与那贩毒男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9日晚上,唐涛接到一个女的买毒品的电话,唐涛答复对方毒品有的。后其和唐涛来到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与金二路叉口一酸菜鱼店内,碰到了打电话的女的及另一“美女”。“美女”给了唐涛500元钱,后唐涛出去拿毒品,回来后按照“美女”的交待,将毒品交给了打电话的那个女的。同年3月5日下午,“美女”又打电话向唐涛买毒品,约好将毒品送到唐人宾馆去。期间,唐涛打电话向“小亮”(指被告人冷合亮)要毒品,“小亮”答应将毒品送到唐人宾馆去。后其与唐涛打车去了唐人宾馆,“小亮”从唐人宾馆旁边的超市出来走到其二人面前,把手朝唐涛身边伸了一下,后其看到唐涛一人在唐人宾馆大堂里走来走去,其知道唐涛是去跟“美女”交易毒品了。过了会,其和“小亮”在对出桥头站着时被便衣警察抓住,唐涛也从大厅里被抓了出来。其还看见之前买毒品的“美女”也在唐人宾馆大厅里。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曹某对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及证人任某进行辨认的情况。4.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处查扣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二部及疑似毒品冰毒一包;从证人曹某处扣押疑似毒品冰毒二包。5.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公安机关所扣押的可疑晶体3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6.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及证人曹某、任某之间的通话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8.身份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唐涛、冷合亮的供述,对上述贩毒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冷合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事实,证据尚欠充分,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涛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冷合亮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涛、冷合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查扣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唐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冷合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冷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393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及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二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