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希刚与被上诉人何和平、郭淑芳、方海江、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希刚,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和平,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淑芳,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海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志强,工人。上诉人刘希刚因与被上诉人何和平、郭淑芳、方海江、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希刚又以不打算继续上诉为由,于2012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希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希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