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微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微,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冯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胤合。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玉林。被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志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会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微与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微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微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