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微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微,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冯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胤合。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玉林。被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志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会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微与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微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微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