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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9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3月16日在宝安区公明街道塘尾村明都酒店610房贩卖毒品给麦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已交易给麦某的毒品0.05克,当场从吴某身上缴获红色颗粒毒品0.61克,并搜查到其扔出房间窗户的搜查到白色晶体毒品10.65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麦某、陈某的证言,疑似毒品收条及毒品送交清单、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吴某尿检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吴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31克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  飞书 记 员 吕友媚(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