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骆伟权与姚志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伟权,姚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279-1号申请执行人骆伟权,居民。被执行人姚志昌,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骆伟权与姚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志昌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骆伟权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姚志昌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姚志昌尚欠申请执行人骆伟权借款350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2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