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委托代理人方某,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7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