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德全与胡张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全,胡张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刘德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胡张员,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全诉被告胡张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收取337.50元,由原告刘德全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范智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