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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龚斌,蚌埠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