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松、林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林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林松、林营本院在审理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松、林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法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跨、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远臣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谭承法()书 记 员  王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