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冷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