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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鞠显与鞠新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显,鞠新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鞠显,男,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学耕,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鞠新海,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鞠显与被告鞠新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显的委托代理人张学耕、被告鞠新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显诉称,原告建新房西端与被告房屋之间的空闲地是新规划中南北胡同,现由被告所使用并搭建设施栽种树木,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和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排除妨碍。被告鞠新海辩称,原告西端与被告房屋之间的空闲地,已经村委批准为被告的宅基地,因为原告不断上访,加上原告建新房时将房山出檐宽60公分,长9米,导致村规划无法批准,原告所诉不仅无理,而且应当拆除违法所建檐板。经查明,原告新批的宅基地住宅宗地图所示,原告所建新房南院院墙占有了房前东西胡同4.5米宽,12米长并直接在东西胡同朝东开门,所建新房在西房山出檐60cm,而被告在村委规划将原、被告两房之间的南北胡同为被告宅基地,尚未经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空闲地建上大门,栽种树木,占为己有,两家为此发生争执,原告多次向上级上诉和法院起诉。庭审期间,平度市祝沟镇政府已对被告鞠新海下发了限拆告知书,限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前拆除违法建筑及构筑物。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存在违法建筑行为,对此,应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原告无权向法院主张权利,鞠显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起诉,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鞠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鞠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