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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