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多与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多,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张多。被告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告张多诉被告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名称应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并非原告起诉的”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