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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马静策贪污罪,马静策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静策

案由

贪污;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55号罪犯马静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西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静策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马静策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马静策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2010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31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静策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静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静策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于2012年3月27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静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静策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