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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发电厂与被告张树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发电厂,张树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白山发电厂。法定代表人:宋树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发电厂与被告张树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发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免收。审 判 长  于萍楠代理审判员  塔 磊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