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发电厂与被告张树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发电厂,张树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白山发电厂。法定代表人:宋树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发电厂与被告张树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发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免收。审 判 长 于萍楠代理审判员 塔 磊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