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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世琪、马蓉等与西安奥兰德新技术发展公司、杜纪民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琪,马蓉,马薇,西安奥兰德新技术发展公司,杜纪民,韩彦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81号原告:马世琪,现在西安监狱服刑。原告:马蓉(系原告马世琪之),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薇(系原告马世琪之女),女,西安昱安广告公司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强民,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薇(系原告马世琪之),(其余简况同上)。被告:西安奥兰德新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付23号。法定代表人:杜纪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纪民,西安奥兰德新技术发展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彦龙,1966年10月12日,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琪、马蓉、马薇与被告西安奥兰德新技术发展公司、杜纪民、韩彦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琪、马蓉、马薇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琪、马蓉、马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琪、马蓉、马薇撤回起诉。诉讼费15682元,减半收取7841元,由原告马世琪、马蓉、马薇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