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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吕林波与徐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林波,徐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09号原告:吕林波。被告:徐菊芬。原告吕林波与被告徐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君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林波起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因缺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虞勇担保,被告为此出具了借条一份,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徐菊芬已经被慈溪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林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