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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满宏,男,50岁,汉族,周至县司法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倪安民审判员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