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远与王得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殿远,王得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石殿远,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2021105110016。被告:王得柱,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殿远诉被告王得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殿远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得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殿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殿远撤回对被告王得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石殿远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