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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3年6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周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袁莉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