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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民初字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梅英与杨立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英,杨立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631号原告:孙梅英,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辉,男,35岁,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英与被告杨立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胜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