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被告: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爱香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代理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