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61号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许祚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金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5元,减半收取为2482.5元,由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汤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