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尹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夏 文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学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