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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端法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韩剑峰与吴燕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剑峰,吴燕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端法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韩剑峰,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吴燕文,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剑峰诉被告吴燕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剑峰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尊重原告韩剑峰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5.5元,由原告韩剑峰负担。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伍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