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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忠与被告谭世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忠,谭世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利忠,男。委托代理人蔡鹏,系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凤艳,女。被告谭世泽,男。委托代理人温洪军,系沈北新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忠与被告谭世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忠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审 判 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金 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