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李现才与徐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现才;徐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李现才,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志军,男,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委托代理人:周林,男,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011651016。被告:徐贺(又名徐建军),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现才诉被告徐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8日被告购买原告中药材连翘,共计货款24600元,并打有欠条一张,分三次付清,2010年付8000元,2011年付8000元,余款2012年付清(每年年终付款)但是原告不讲信用,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都没有按还款计划还款,并且被告还做着生意买卖,有能力还款,恶意不偿还欠原告款。故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原告货款24600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李现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一份,证明2010年2月18号被告徐贺欠原告连翘货款24600元,被告同意分三次偿还,2010年,2011年分别偿还8000元,余款2012年付清。被告徐贺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李先才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徐贺购买原告李现才的中药材连翘,欠连翘款24600元,被告徐贺给原告李现才出具“今欠到连翘款贰万肆仟六佰元整,分三次付清,2010年付捌仟元整,2011年付8000元整,余款2012年付清。(每年终付)徐贺,2010、2、18号”的欠条一份。该到期的16000元连翘款经催要,被告徐贺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的连翘买卖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现才按照约定向被告徐贺交付了连翘,被告徐贺理应按约定数额和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连翘的价款。对于原告李现才的已到期的16000元连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未到期的8600元连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连翘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现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徐贺负担270元,由原告李现才负担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士中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