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胡泊与洪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泊,洪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胡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志源、苏秋云,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广玉,男,19XX年X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韦坤、尹满娥,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泊诉被告洪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150元)。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唐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