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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同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么树松,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