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海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李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李宏明,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李海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代表人贺春季,经理。被告李宏明。被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新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李宏明、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英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