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单承杰抢劫罪,单承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24号罪犯单承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2001)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承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单承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21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承杰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200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26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承杰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201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8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承杰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3月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承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承杰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3月27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承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承杰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