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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工人。被告徐某乙,农民。被告徐某丙,农民。被告徐某丁,无业。被告徐某戊,干部。被告徐某己,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苏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审 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