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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广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广平县南阳堡农村合作信用社与于杨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平县南阳堡农村合作信用社,杨学军,郭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广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南阳堡农村合作信用社。被执行人杨学军,成年。被执行人郭卫兵,成年。广平县南阳堡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杨学军、郭卫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5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广法执字第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