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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梁某,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潘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朱明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