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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为勇、桂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为勇;桂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反诉被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中路新都会环球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9281643-X。法定代表人:季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虹,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六安市,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为勇,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反诉原告):桂宾(王宾),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六安市人,系六安市金安区1918酒吧(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再良,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为勇、桂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