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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金金与杜双月、王凤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金,杜双月,王凤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韩金金。委托代理人谢文义,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双月,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凤霜。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广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金与被告杜双月、王凤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金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