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某甲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梅代理审判员 闫劼人民陪审员 任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蔡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