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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赵某某,女,朝鲜族。被告洪某某,男,朝鲜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有财产及债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