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横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2011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2年1月11日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牛某某,系艾某某姑父。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取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晓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陕KN05**小车沿横山县环城路行驶,当行至环城路万国家具城门口时,将路边行人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死亡。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过失犯罪,犯罪后投案自首,家属积极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艾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陕KN05**帕萨特牌小型汽车沿横山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环城路万国家具城门口时,将路边行人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死亡。经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艾某某给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73万元,被害方对艾某某表示谅解。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9日晚上,他下自习后往家里走,当走到环城路万国家具城时,突然听到“咚”的一声,从旁边开过来一辆小车。他向后看,发现是车把人撞了,他就报了110、120。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9日下自习后他与李某某、杜某某一起回家。他们三人一起走到万国家俱城时,他听见左边“咣”的一声,李某某不见了,杜某某喊了声“某某”,他才看见李某某在前面躺着。他将李某某抱在怀里,有一个学生报了警并打了急救电话。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与解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一致。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艾某某肇事情况他同学高军元给他说过。5、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后的第二天,艾某某给他们电话说他报案了,他也劝说让去自首。6、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9日21时20分许,他驾驶陕KN05**车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迎面来了一辆大车,灯光特别强,他隐约看见前面走着一个穿校服的学生,接着听到“咣”的一声,他的车又向前走了几米停下,听见车后有喊叫声,他想肯定是把人碰了。他怕家属打了,就开车走了。第二天早上9时30分许他给交警队报了案,下午17时许他走到交警队自首了。7、提取笔录,证明提取到李某某血迹。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9、辨认笔录,证明艾某某指认停车地点。10、车辆信息,证明肇事车辆情况。11、驾驶证信息,证明艾某某有驾驶资格。12、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1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4、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5、申请书,证明艾某某父亲艾克刚申请对艾某某取保候审。1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情况。17、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肇事后驾车逃逸,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艾某某在肇事后驾车逃逸,但在责任认定时已作评价,故在量刑时不能重复评价加重其刑罚。艾某某肇事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振恩审 判 员 李万海人民陪审员 贺加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