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许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马涛非法拘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许刑执字第13号罪犯马涛,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现在长葛市看守所服刑。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长葛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长葛市看守所经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并经许昌市公安局审批等程序提出,罪犯马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马涛伙同他人以黄保亮、董振兴退还赌资为由索要现金,先后将二人非法拘禁14小时。罪犯马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留所服刑罪犯奖惩考核表、在押人员奖惩审批表、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罪犯马涛个人鉴定、同监室服刑人员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