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邱紫琼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紫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07号罪犯邱紫琼。本院于2002年2月7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紫琼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八个月零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03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邱紫琼的判决。200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紫琼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2008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3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紫琼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201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9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紫琼减刑一年,刑期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紫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紫琼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2011年2月;2011年8月;2012年2月分别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5月3日,获一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紫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紫琼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